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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问答40题(1)

时间:2016/11/7   来源:   发布者:李宜春   

1.现行宪法做过哪几次修正?

答:现行宪法是在1982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根据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和2004年3月14日进行了4次修正。

2.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一)人民主权原则。(二)人权原则。(三)法治原则。

3.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答: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普通法律有如下三个方面的主要区别:

(一)在规定的内容上与普通法律不同。普通法律作为部门法,调整的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什么是国体和政体?二者的关系怎样?

答:国体就是国家性质,即在一个国家中,哪些阶级处于统治地位,哪些阶级是其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地位,体现的是哪个阶级对哪个阶级的专政。我国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形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政权组织形式同国家性质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性质的外在表现,而国家性质是政权组织形式的内容。国家性质决定政权组织形式,有什么样的国家性质,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当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时,其政权组织形式也会发生变化,以便与新的国家性质相适应。政权组织形式反映着国家的阶级本质。适合国家性质的政权组织形式,就能够促进国家政权的巩固和发展;反之,就会妨碍国家政权的巩固和发展。

5.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和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着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体现了各阶级、各阶层和各民族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中国人民革命的创造性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制度学说在中国的具体应用;(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出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我国各族人民通过这一制度来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了国家政权机关的高效运行,从而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这也是对人民利益加以维护的根本保证。

6.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有哪些?

答:(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三)精简、效率、廉政的原则。(四)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7.现阶段统一战线的性质和组成?

答: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8.我国对外政策的五项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9.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什么样的经营体制?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11.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是什么?

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12.我国宪法就土地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五)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13.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二)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4.我国宪法是如何划分行政区域的?

答:我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15.什么是特别行政区?我国宪法对其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所谓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行政区域。(二)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16.什么是公民?

答: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7.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何特点?

答:(一)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二)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三)权利和自由的真实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8.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答: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享有法定权利的公民,一方面,有权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我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至五十条对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一)平等权,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别待遇。(二)政治权利,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三)宗教信仰自由,指公民依据内心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出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四)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讯自由受法律保护。(五)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六)文化教育权利,是指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七)监督权,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